基于人工智能技術的特征與人工智能體的特殊性,以過錯為核心的一般侵權原則難以適用。產品責任也因“缺陷”要件難以認定和嚴格責任屬性不斷緊縮的趨勢而出現規制困境,有必要討論其獨立承擔責任的問題。人工智能體所造成的侵害基本可以達到評價刑事責任的程度,具有作為刑事責任主體的可能性。物理主義哲學對人工智能體自由意志的證成具有啟發性,同時為了分散社會風險,將人工智能體擬制為刑事責任主體也具有一定的必要性。為實現刑事歸責,應當盡快建立信息追索機制,構建人工智能體個體財產體系,同時盡快確立人工智能體倫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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