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數據作為一種公共信息資源,不僅包含政府以及公共部門在履行公共管理職能和服務職能的過程中所掌握的數據,還包括與公共機關履職與服務相關的、具有重大公共利益關切,但由外部機構掌握的數據。公共數據具有公用物的屬性,因此圍繞公共數據公用性實現的機制建設應當以公眾的使用權構建與公共目的性維持與監督機制展開。公眾使用權通過使用的類型化,分為自由使用、許可使用和特許使用。公共目的性的維持機制主要通過從公共數據收集到法律責任承擔等一系列制度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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