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層黨組織換屆選舉工作暫行規定
(2000年7月4日)
為了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提高黨組織的戰斗力、凝聚力,進一步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完善黨內選舉制度。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結合我市基層黨組織換屆選舉工作的實際,特制定北京市基層黨組織換屆選舉工作暫行規定。
一、黨的基層組織的設立、任期年限、職數
黨的基層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分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黨委)、總支部委員會(黨總支)、支部委員會(黨支部)。
黨的基層組織任期年限分別為:市直屬各局、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黨委和局級機關黨委執行四年任期,其他基層黨委執行三年任期;黨總支、村黨支部執行三年任期;其他黨支部執行兩年任期。
黨的基層組織的職數分別為:黨的基層委員會委員一般由5-9人組成,設書記1名,副書記1-2名;黨的總支部委員會委員由5-7人組成,設書記1名,副書記1名;黨的支部委員會委員由3-5人組成,設書記1名。黨的基層委員會一般不設常務委員會。確因工作需要,設立常務委員會的,要經上級黨的委員會批準。設立常務委員會的黨的基層委員會委員由15-21人組成,常務委員會委員由5-7人組成。
黨委和紀委的常務委員會委員職數不能超過兩委委員職數的一半;書記、副書記的職數不能超過兩委常務委員會委員職數的一半。
黨的基層組織職數的確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紀委的職數一般應少于黨委委員職數。
二、召開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的有關規定
換屆時應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
黨員大會是指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或支部委員會召集的由基層組織全體黨員參加的會議。黨員人數在500名以下的基層組織,進行換屆選舉,一般應召開黨員大會。黨員人數不足500名的基層黨委,所轄黨組織和黨員較分散的或因其他原因不便召開黨員大會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可以召開黨員代表大會。
黨員代表大會是指黨的各級組織討論決定黨的重大問題和選舉黨的領導機關的會議。黨員人數在500名以上的基層黨委進行換屆選舉應召開黨員代表大會。
黨員大會和黨員代表大會的任務是:聽取和審查同級委員會的報告;聽取和審查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不設紀委的紀檢工作可作為黨委報告的一個內容);討論本級黨組織及黨組織職權范圍內的重大問題并做出決議;選舉同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及出席上級黨員代表大會和黨員代表會議的代表。
三、黨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構成比例、代表的產生
黨的基層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一般為100-200名,最多不超過300名。
黨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按照有利于充分發揚黨內民主、有利于討論決定問題和代表具有廣泛性的原則來確定,并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黨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構成比例: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各條戰線的先進模范人物一般不少于25%。婦女代表和少數民族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單位婦女、少數民族黨員占黨員總數的比例。
代表的產生程序,各選舉單位按照分配名額,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經過充分醞釀協商,根據多數黨組織或多數黨員的意見,按照多于代表候選人20%以上的差額比例,提出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選舉單位對候選人初步人選逐個進行全面考察。寫出考核材料,填報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登記表。選舉單位召開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確定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名單,報上級黨組織審查。
召開黨員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對候選人預備人選進行充分醞釀,根據多數選舉人的意見確定候選人,進行選舉。
選出的代表,上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審批。
代表選出后,要按照上級黨組織批準的時間,按期召開黨員代表大會。如發生特殊情況,不能如期開會,應報上級黨組織批準,不能自行決定推遲召開。
經上級黨組織批準推遲召開大會時,如果原選出的代表變化不大,一般可不再重新選舉代表。推遲時間在半年以上的,上級黨組織應就原選出的代表進行復核、審查,對不符合代表條件的,取消代表資格;個別代表出缺的,可由其選舉單位補選。如原選出的代表變動較大或推遲召開黨員代表大會時間超過兩年,報經上級黨組織同意,重新進行選舉。受雙重領導的單位黨組織因黨的關系沒有在業務主管部門,不能選舉代表出席其黨員代表大會。如工作需要,這些單位可以委派黨員列席業務主管部門的黨員代表大會。
四、黨的委員會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的產生
召開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確定下屆黨委、紀委組成原則;黨委(或常委會)組織所屬黨組織醞釀推薦,根據多數黨組織的意見,提出候選人初步人選;黨委對初步人選進行考察并根據考察結果確定候選人預備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批。
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大會主席團審議候選人預備人選,提請各代表團充分醞釀,根據多數選舉人的意見確定候選人,由大會進行選舉。
召開黨員大會的,黨委向黨員大會介紹候選人預備人選醞釀產生情況,提請大會討論并根據多數選舉人的意見確定候選人,提交黨員大會選舉。
選舉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時,可采取直接差額選舉的辦法,也可采取先進行差額預選,再進行等額正式選舉的辦法。黨的委員會和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差額比例不少于20%。
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出缺,一般可不再增補,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補選的,經報上級黨組織審批后,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進行補選。
召開黨員代表大會補選黨的委員會委員,出席會議的代表可以是換屆選舉時選出的代表,也可以重新選舉代表,采取哪種辦法,由召集黨員代表大會的黨的基層委員會根據多數黨組織或黨員的意見確定,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五、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委、書記、副書記的產生
黨的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常委候選人預備人選和書記、副書記候選人預備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批;新選出的委員會對常委、書記、副書記預備人選進行充分醞釀和討論,根據多數委員的意見確定候選人。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時,先選舉常務委員會委員,再選舉書記、副書記。
選舉常委時,采取差額選舉的辦法,差額人數多于應選人數的1-2名。
選舉書記、副書記時,采取等額選舉的辦法。
在任期內,常委、書記、副書記出缺,可由上級黨組織直接任命。
六、換屆選舉的審批程序
任期屆滿,黨組織應在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兩個月之前,向上級黨組織提出換屆選舉的請示。請示的主要內容包括:召開大會的時間、大會的指導思想,主要議程,代表名額、構成比例和分配原則,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組成人員名額及候選人名額,代表、委員、常委、書記、副書記的選舉辦法。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后,進行大會籌備工作。籌備工作基本就緒后,應就籌備情況向上級黨組織匯報。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候選人預備人選、書記、副書記、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預備人選,要報上級黨組織審查和批準。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委員、常委、書記、副書記的候選人預備人選,還需征得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同意。接到上級黨組織批復后,要按照批復的時間如期召開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選舉結束后,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選舉情況。選出的委員,報上級黨組織備案,常委、書記、副書記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任期未滿需要提前進行換屆選舉或因特殊原因延期換屆選舉的,應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后,方可提前或延期。提前或延期均不能超過一年。
七、新建和改建、調整等單位黨組織的選舉
新組建的單位在組建中應同步建立黨的組織。黨的委員會可直接選舉產生,也可先由上級黨組織任命黨組織負責人,工作一段時間后,再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新的委員會,但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改制、調整的單位在改制、調整中應同步考慮黨組織的設置。應先由上級黨組織辦理更名手續,條件成熟后,應在半年內及時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新的委員會。
各級黨組織要認真貫徹本規定,嚴格執行規定中的各項要求,對不履行規定、違反規定要求的單位,黨組織負責人要承擔主要責任,情節嚴重的,要給予黨紀處分。黨的基層組織是否能按期換屆,應作為考核領導班子建設的主要內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