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北京城市學院設備儀器管理條例,結合實驗室具體情況,特制訂如下條例:
一、在發生損壞、丟失儀器設備的事故后,迅速查明情況和原因,當事人應及時上交書面報告,詳細說明情況,由實驗中心主任和管理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報學校資源辦負責人備案。
二、 經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領導組成的鑒定小組查證:凡屬責任事故,當事人要承擔責任和經濟賠償;凡屬非責任事故,可以不賠償,但要研究事故成因,防止再次發生。
三、在計算經濟賠償時可考慮以下情況:
(1)損壞、丟失零配件的,只計算零配件的損失價值;
(2)局部損壞可以修復的,只計算修理費;
(3)損壞后質量顯著下降,但仍能使用的,應按其質量下降程度酌情計算損失價值;
(4)損壞或丟失儀器設備一般可按新舊程度合理折舊。
四、賠償費的償還期一般不得超過半年,如果賠償金額較大,賠償者一次交款有困難時,可申請分期或緩期交清,屬于幾個人共同承擔責任事故的,應根據責任大小和認識態度分別承擔賠償費。
五、賠償費的收入只能作為修理或補充儀器設備的經費。